【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 件 号】川水发〔1999〕29号
【正 文】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水电局:
现将水利部《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文[1998]569号)转发你们,希从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好该项工作,经厅研究,作如下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作为保护水资源的一项重要任务,严格按《通知》的要求,与水环境监测中心加强联系,搞好入河排污口的核查或调查登记,建立好管理档案。
二、对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审查,禁止向污染严重的单位发放新的取水许可证。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擅自新增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或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请各地在1999年6月10日前,将排污口核查、管理情况报送我厅水政水资源处,以便汇总上报水利部水资源水文司。(填报好“渠(河)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口的调查登记表”)。
附件:水利部《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文[1998]569号)
附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三定”规定,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本文标题及正文中的入河排污口系指在江、河、湖和水库、渠道、运河等水利工程内设置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保护水资源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水域排污总量进行有效监督控制的关键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将入河排污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加强。
二、各地在90年代初水利部部署的入河排污口普查结果的基础上,对入河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等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变化情况和主要排污单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近期要重点对管辖范围内的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进行核查或调查登记(登记表见附件),绘制入河排污口示意图(标明受纳污水区域及污水流向),建立管理档案,并在1999年6月30日之前将核查结果报水资源水文司,同时抄送所在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局。
三、对重点入河排污口开展定期监测,对未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超标企业入河排污口,或者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提出限期治理和削减排污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超标企业予以查处;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控制新设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计划、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适合本地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或工作要求,建立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在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五、加强取水许可制度的管理。各地要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对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要严格审查,禁止向污染严重的单位发放新的取水许可证。对“15小”企业、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以及擅自新增或扩大入河排污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或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将拟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请各地将对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函告水资源水文司。
附件: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口调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