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 件 号】川水政资〔1998〕303号

【正 文】

 

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转发《水利部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州水电局:

现将水利部《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政资[1998]153号)转发你们,希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我省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已近五年,为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好取水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经厅研究,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部《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做好取水许可证的换发

1.为强化水资源的权属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严格取水许可量的审批,对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要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搞好水资源利用的合理配置。

2.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各地要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量的审批管理。

3.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各地要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及时通知各取水户,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及《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4号令)要求,换发取水许可证。

二、各地在所辖范围内,做好取水许可证的换发统计,库存的部制取水许可证,可继续使用三年,并与新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所需新取水许可证数,在6月30日前,报厅水政水资源处。

 附件:水利部《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政资[1998]153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换发取水许可证加强水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政资〔1998〕15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自1993年9月1日开始,全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即将期满,并且在今后二、三年内,全国将进入换证高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水许可制度是水资源权属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取水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我国的国情和水情决定了必须实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以节约为主的方针,必须实行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政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办法》所赋予的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责,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和调配,严格取水许可量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全社会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一步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根据《水法》、《规定》要求,取水许可证期满前90天内,取水许可持证人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期满后自行失效。为此,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及时通知有关取水户,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换发取水许可证。

三、在换证工作中应按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许可取水量的核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结合取水许可证年审情况,对取水户几年来的实际用水以及企业的产品、产量以及生产工艺的变动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对各取水户的许可取水量进行重新核定,并对节水措施、计量设施、退水水质等进行核查。要加强对地下取水许可量的审批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实施超采量削减计划,原则上不再新增许可取水量。对于按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应取缔、关闭和停产的15种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度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进行换发证工作。各流域机构与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采取措施,通过换发证工作,切实纠正个别基层单位已发生的越权审批发证或重复发证的问题,并落实流域机构发证的有关取水口的监督管理机关。

五、从实际情况和降低成本出发,部对原取水许可证设计进行了适当调整和修改。即由原取水许可证正副两本改为一份证状和一本证书。新取水许可证拟于1998年7月1日启用。原取水许可证按其有效期限,到期陆续换发,不再统一规定换证时间。目前库存的取水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并与新证具有同等效力,但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以缩短新老证并存的过渡时间。

六、自1998年1月1日起,经法定程序审批换发的取水许可证,其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