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综合治理岷江流域水质污染的决议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7日
【正 文】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岷江流域水质污染及防治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目前岷江流域水污染十分严重,直接影响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为使岷江干流水质在五年内分段达到国家地面水Ⅱ、Ⅲ类水域标准,特作如下决议:
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落实环保基本国策地位,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省政府应加强对岷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实施。各级政府必须按规划要求,实行分段治理责任制,并列入目标管理,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保证各阶段水污染控制目标的实现。
坚决禁止砍伐岷江、大渡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把停止天然林砍伐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防护林结合起来,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上游生态环境破坏。积极争取并建设紫坪铺水利工程,确保岷江流量。
流域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抓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敢于逗硬。所有工业污染源到二零零零年底必须达标排放。一切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岷江流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落实情况每年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会议要求,流域各级政府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动员全流域社会各方面力量,常抓不懈,经过怒力,使岷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