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正  文】

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在住宅、宾馆、饭店、商务楼、学校等用水单位中采用管网提供的饮用净水供水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制度)

     本市对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制度。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本市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质量保险)

鼓励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资质申请)

    本市供水单位应当向市给水处提出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材料 (包括卫生许可证明            等);

     (三)具备生产、管理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管道施工安装图及安装规程等相关的配套技术材料;

     (五)近期的抽样检验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八条  (资质审查)

    市给水处应当在受理供水单位资质申请的30日内,按照《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资质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由市给水处将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水务局审批。市水务局审批同意的,核发《上海市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 《资质证书》)。

    凡取得 《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市给水处定期予以公告。

    凡评审得分小于80分或者市水务局未审批同意的,由市给水处书面通知供水单位。

    第九条  (备案规定)

    建设单位采用管道分质供水的,应向市给水处提出申请,并分别向有关部门备案,提供供水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其供水方案。

    第十条  (综合验收)

    供水单位的供水机房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持证上岗。交付使用前,由市给水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管道分质供水系统进行检测、评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综合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供水水源、供水水质、安全生产、人员素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水质检测)

    管道分质供水系统投入使用后,市给水处应当每年组织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分析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市水务局注销其《资质证书》。

   对由国家和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组织进行的相关质量抽查,凡查实水质不合格的,视同抽检不合格,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管道分质供水的水质检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统计分析)

    供水单位应当按季度统计销售总量,并定期向市给水处报送有关资料和主要用户名单;市给水处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将有关信息报送市水务局。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供水或者供水水质不合格的,按照《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

    本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建设和管理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和上海市住宅发展躺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解释)

    本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