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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颁布部门】国家环保局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14日
【正 文】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厅内建环字(90)第507号文收悉,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种收费,一种是超标收费,一种是不超标收费。至于收费标准,则应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