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颁布部门】国家环保局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14日

【正  文】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厅内建环字(90)第507号文收悉,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两种收费,一种是超标收费,一种是不超标收费。至于收费标准,则应按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