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西藏自治区水文资料及分析计算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正 文】
西藏自治区水文资料及分析计算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西藏水利水电、能源、交通及城市建设的发展,水文资料及分析计算成果被广泛利用,并作为工程规划、设计、防汛减灾、水资源管理及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但长期以来,对水文资料及分析计算成果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致使有些水利、水电工程草率上马,盲目投资,安全运行无保障,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为此,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并结合西藏实际,提出对地表水水文资料及分析计算成果,实行行业管理和统一审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凡在西藏境内从事水文勘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文情报预报及水质监测等工作,应取得相应资格认证。
2、西藏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工程规划设计以及水利执法、境内外水事纠纷等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由西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及所属各地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大队提供。
3、其他部门在工程规划设计中所进行的水文分析计算,应充分使用现有的水文资料,以保证分析计算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其分析计算成果应由西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西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进行统一审查。
4、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水文资料、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分析计算成果,不得用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分析论证,也不得作为水事纠纷的裁决依据。
5、凡使用未经审查的水文资料及分析计算成果的工程项目,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施工建设。
6、西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要切实加强对水文资料及分析计算成果的管理,对审查后的水文资料及成果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