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颁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5年05月31日
【实施日期】1995年05月31日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5)第141号、京财综(1995)1073号
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执行水利部《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和〔1993〕价费字134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为 会提供水文专业服务时,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文件试行。但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收费。
你单位接到本复函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