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补充规定

【颁布部门】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4月20日

【正  文】

《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质量评定标准和奖惩办法》补充规定

(1992年4月20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次委员会议通过)

一、在《办法》第三条之后,将报告质量等级中的优秀和良好两个等级,根据矿床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矿床勘探难易和规模大小又分为优秀一等、优秀二等和良好一等、良好二等四个等级。

优秀一等和二等其总分均应≥95分,且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90%,其中优秀一等的条件是矿床地质条件复杂,矿床勘探难度大,矿床规模大-中型。

良好一等和二等其总分均应≥85分,各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满分的80%,其中良好一等的条件是矿床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矿床勘探难度大。

二、在《办法》第九条第3项之后增加一项,即

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评定的优秀一等、二等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及各省级矿产储量委员会评定的良好一等、二等奖分别属部一、二、三和四等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奖。获优秀二等奖以上报告可由各有关矿产勘查部门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