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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正 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一、服务对象
国家和省立项审批的铁路、公路、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法人。
二、服务内容
1、组织审查省立项审批的铁路、公路、水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2、受水利部委托,组织审查国家立项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服务程序与时限
项目法人(为成立项目法人的为代理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受到文件后10日内组织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管理、概遇算以及项目所属行业、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代表进行全面的审查。
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国家立项的项目办理完毕初审意见,下同);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后需要修改补充的,应当在收到修改稿或补充材料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并将批文发送项目法人和省计划、环保部门。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并签署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组织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并签署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
责任部门: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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