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文 件 号】川防指汛〔2000〕字第08号
【正 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防汛指挥部,水电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0〕42号文转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省(市)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已将国办发〔20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各地河道采砂实际贯彻落实。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加大了河道管理和对我省河道采砂的治理力度,河道管理工作基本走上法制轨道,河道采砂(金)秩序已明显好转。但是,在一些地方,河道内非法乱采滥挖砂(金)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河势改变、恶化、堤岸冲毁,危及两岸安全;一些河段采砂废石堆严重淤塞河道,影响河道安全行洪;部份采砂(金)船只在进入主汛期后仍然冒险作业,并缺少安全措施,防洪安全隐患严重。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要求采取断然措施,彻底解决我省河道乱采滥挖砂(金)问题。近日,张中伟省长在成都、乐山等地检查岷江防汛工作时,又针对河道采砂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立即停止主汛期采砂作业,撤离采砂船只,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张中伟省长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我省主要江河防洪安全,保障沿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遵照国办转发水利部《意见》的主要精神,结合我省具体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为保障今年江河渡汛安全,根治乱采滥挖河道砂(金)问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30日,在下列河道(段)内停止一切采砂(金)作业,所有采砂(金)设备必须立即撤离。
长江干流:金沙江安边至宜宾市区、宜宾至合江县省界
岷江干流:汶川漩口至宜宾入长江汇口
青
衣 江:雅安多营至乐山市中区汇口
大
渡 河:沙湾区至乐山市中区汇口
沱江干流:金堂赵镇至泸州入长江汇口
沱江上游:绵远河绵竹市汉王至金堂
石亭江什邡高景关至汇口
湔江彭州关口至汇口
郫河、青白江全线
涪
江:江油武都镇至遂宁市中区省界
嘉
陵 江:朝天区至武胜县省界
渠
江:渠县三汇镇至岳池县罗渡溪
安
宁 河:冕宁县至米易撒莲镇
府
河:郫县石堤堰至彭山江口镇
以上河道(段)在禁采期内如因航道维护疏竣及按省政府批准的防洪整治规划必要的河道整治项目进行采挖砂(石)作业,须征得省水利厅同意。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辖区境内的河道采砂活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彻底取缔非法采砂(淘金)活动。
二、为确保我省主要江河防洪安全,每年主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在上述河道(段)内的一切采砂活动。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切实做好河道砂石(金)的禁采工作,发布公告,做到令行禁止。根据河势情况和河道管理的需要,结合本地河道状况,各级人民政府可决定本辖区范围内其它河道(河段)禁采范围、禁采期,直至实行全年禁采。
三、非禁采期及非禁采河段的河道采砂(淘金)活动,必须服从河道防洪整治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服从防洪需要和通航安全要求,严格管理,实行河道采砂审批许可制度,划定采砂范围,并实施采砂总量控制,落实采砂业主采砂后对河道的整复责任。严禁把废石料弃置在河道内,形成阻水障碍。河道采砂申请人除在水行政主管机关申办河道采砂许可证外,尚须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如系用船只进行作业还须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船监及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采砂活动。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河道的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管理与执法,对违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共同维护河道采砂有序进行,保障江河防洪安全和航运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