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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省级河段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审批
【正 文】
省级河段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办事依据
1、《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二、服务对象
在钱塘江自富春江水电站以上、浦阳江自安华水库以下、曹峨江自百官老公路桥以下,东苕溪自青山水库至德清大闸河段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等建筑及设施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三、申报材料
涉河涉堤建筑物及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未列基建计划的小型建设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前提出申请时,材料适当从简。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提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6、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四、程序与时限
1、在钱塘江自富春江电站以下、曹娥江自百官老公路桥以下、浦阳江自临浦高田陈以下河段上修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钱塘江管理局审批。
2、浦阳江自安华水库大坝至临浦高田陈、东苕溪自青山水库坝至德清大闸河段上修建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由建设项目方案申请,经初审并报上一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3、建设项目方案经省水利厅或钱塘江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涉堤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建设单位取得审查同意书后,方可按照建设程序批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上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其位置和界限经省水利厅或者钱江管理局审查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经省水利厅或者钱塘江管理局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5、(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上一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初审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省水利厅或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厅或钱塘江管理局。省水利厅或钱塘江管理局在接到复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作审查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告初审和复审部门。
责任部门:浙江省水利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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