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颁布部门】铁道部

【颁布日期】1952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52年01月25日

【正  文】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一)原则上所有培修或新建堤坝工程,由水利部各单位负责。

(二)每年秋季由铁道部、水利部会同检查,认为有应行培修或新建的工程,凡在水利工程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者,由水利部统筹列入计划,其不在水利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而为保护铁路所必需的工程,应在提出年度控制数字意见的同时,由两部联合呈请财委批准后,由水利部列入计划,负责施工。

(三)因堤坝溃决,或紧急抢堵,铁路必须协助抢堵,需用之专款准予在铁道营业费内暂垫,再由两部会同请拨专款归垫。